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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從事進口生鮮農產品的營業人,部分擁有免稅資格,卻將原來免稅發票,誤開成應稅統一發票交付給買受人,產品銷售額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。
若年終時,仍未按當年度「不得扣抵比例」調整稅額,經稽徵機關查核後,仍應補徵營業稅。
台北市國稅局說明,營業人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或免稅貨物,不會因為海關代徵營業稅,而變成銷售應課稅的貨物,如仍需開立應稅發票,則應該申請放棄免稅,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。
台北市國稅局表示,發現甲公司歷年都以銷售進口生鮮牛肉為業,在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時,卻沒有依照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,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。稅局說,甲公司銷售生鮮牛肉時又開立應稅發票交付買受人,應依規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掉進項稅額後餘額,作為應納稅額申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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