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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院會昨(20)日通過經濟部所擬的「外國人投資條例」及「華僑回國投資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僑外投資由「事前核准」,改為「原則事後申報,例外事前核准」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
行政院長陳冲表示,這次修正可簡化現行外國人來台投資及華僑回國投資審核程序,有助與國際經貿接軌,創造國內優質投資環境,改善我國於IMD全球競爭力評比,進而吸引更多僑外商來台投資。
陳揆要求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調溝通,以便及早完成修法程序。此外,他並要求經濟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,本於修法精神,在立法院未通過這兩條例修正案前,持續簡化僑外投資審查程序,以及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的檢討工作,以便活絡國內經濟動能。
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,兩草案修正的要點,包括簡化現行外國人來台投資及華僑回國審核程序,由現行「事前核准」制修正為「原則事後申報,例外事前核准」制,華僑及外國投資人應於投資後一定期限內,向主管機關申報。
對於符合一定情形投資案件,則應事前申請核准。另增訂投資人在中華民國境內,無住所或營業所者,其為申報或申請核准的事項,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辦理。另配合外國人來台及華僑回國投資審核程序,由「事前核准」制修正為「原則事後申報,例外事前核准」制,相關條文也配合酌作修正。
在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、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條文第19條部分,則修正投資人違反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的處分規定,最重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所投資事業歇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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